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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8
八、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文
    書表格,可依其矯正機關特性與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文
    書表格,可依其矯正機關特性與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