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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7
七、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矯正機關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師
    (中、西醫師均可)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矯正機關之病歷表,
    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7
七、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矯正機關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師
    (中、西醫師均可)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矯正機關之病歷表,
    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