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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申請自費延請之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時,除矯正機關醫師或
    醫事人員應在場外,應由申請人填具保證書,並告以不得有妨害矯正
    機關秩序或收容人權益之情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申請自費延請之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時,除矯正機關醫師或
    醫事人員應在場外,應由申請人填具保證書,並告以不得有妨害矯正
    機關秩序或收容人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