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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5
五、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矯正機關延請醫師前來矯正
    機關診治時,由矯正機關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之。至於所需藥品、
    針劑,原則上由矯正機關就現有者供應;特殊或不足之藥劑則由該醫
    師開立處方,自行提供或請矯正機關代購之,其費用由收容人或其家
    屬自付。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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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矯正機關延請醫師前來矯正
    機關診治時,由矯正機關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之。至於所需藥品、
    針劑,原則上由矯正機關就現有者供應;特殊或不足之藥劑則由該醫
    師開立處方,自行提供或請矯正機關代購之,其費用由收容人或其家
    屬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