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4
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
    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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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
    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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