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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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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4
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 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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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 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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