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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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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
    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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