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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矯正機關延請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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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矯正機關延請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