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3: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之具保
    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矯正機關,以便連繫。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3
三、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收容人保外醫治之具保
    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矯正機關,以便連繫。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收容人保外醫治之
    具保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矯正機關,以便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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