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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8
八、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收容人安全,防範收容人脫逃與暴動。
(四)預估災害進程與影響程度,有危害收容人安全之虞時,應迅速連絡
      申請支援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署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
(五)注意收容人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災害事變在矯正機關內無法防避時,應先採區域聯防策略將收容人
      依事先規劃之順序、方式,護送至相當處所。如災害進程急迫,已
      不及護送且必須暫時釋放收容人時,應即時通報矯正署並通知院檢
      及警察機關。
(八)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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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