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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12
十二、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相關通訊設備,供
      作災害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12
十二、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0
十、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防
    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