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矯正機關對於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十一、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 以獎懲。
九、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