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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6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並實施在職
    訓練。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並實施在職
    訓練。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