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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4
四、新進役男應實施一星期以上之專業訓練(含實習)。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4
四、新進役男應實施二週以上之專業訓練(含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