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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5
三十五、本署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積極查
        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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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署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