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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4
三十四、役男之服勤單位,本署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4
三十四、役男之服勤單位,本署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