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3三十三、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特殊困難請調條件,適用內政部訂頒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
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之規定。
(三)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
擔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役男賸餘役期在一個月以內者,不得請調。
(五)役男以同一原因請調,以一次為限,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
銷存記者,應即時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
撤銷。
本署核定服勤單位陳報之役男請調案件後,應併副知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