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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
三、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戒治
      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二)其他依本署推動替代役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
三、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戒治
      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二)其他依本署推動替代役(矯正役)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