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7
二十七、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實施勤(
        業)務督導。
        勤(業)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27
二十七、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實施勤(
        業)務督導。
        勤(業)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