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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4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24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