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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一週內或補(換)發役男身分
        證時,登載註記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22
二十二、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一週內或補(換)發役男身分
        證時,登載註記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