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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8
十八、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為原則,經核定為家庭因素者可
        返家住宿。
      服勤單位應善用機關資源,改善役男閱讀環境及文康設施,並提供
      役男良好的居住品質。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8
十八、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為原則,因家庭因素可返家住宿
        。
      服勤單位應善用機關資源,改善役男讀書環境及文康設施,並提供
      役男良好的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