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7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
      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7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
      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