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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6
十六、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
      服制要點」規定辦理,停役、提前退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16
十六、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
      服制要點」規定辦理,停役、提前退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6
十六、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
      要點」規定辦理,停役、提前退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