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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1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
      費。
      役男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
      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役男輪休方式,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
      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
      費。
      役男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
      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役男輪休方式,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
      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