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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費
    用由各監獄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7
七、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費
    用由各監獄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