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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假釋審查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受刑人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6
六、假釋審查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受刑人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