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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監獄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3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監獄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