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