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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0
十、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