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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1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
    藥品,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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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
    藥品,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