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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7
七、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如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副署長協商解
    決。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7
七、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如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副署長協商解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