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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
        「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
          入海鮮類。
     (4)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例如:鼠肉、狗肉、蛇肉等。
     (5)茶葉。
     (6)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例如鹽、糖、調味
          粉、沖泡式飲品、湯類、勾芡類食物、咖哩、飲料、冰品等。
     (7)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9)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3.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4.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例如
        :米製品(肉粽、飯糰、春捲等)、麵製品(包子、燒餅、餃子
        等)、火鍋餃類等加工食品或泡麵、餅乾、蛋糕等食物。
(二)送入物品:
      1.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被、毯、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不得內含金屬零件)等
          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3)收容人所需衣物。內衣褲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休閒服每次以一
          套為限。
     (4)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衛生紙二包。
     (5)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
     (6)收容人所需服用之藥物。
      2.送入之必需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
          類、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索、金錢、貴重物品
          或任何非法物品等。
     (2)送入之衣物不得有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
     (3)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
          書面申請,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4)寄入眼鏡之鏡片需為塑膠安全鏡片,顏色以透明色為限,不准
          寄入變色鏡片,且鏡架不得為金屬材質。
     (5)寄入之圖書雜誌,如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被告羈押之
          目的者,不許送入。
     (6)寄入藥物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三個月內申請送入外,
          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二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寄入藥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醫師處方籤,並填寫
          本監之寄入藥物保證書。
     (7)寄入金錢應出示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若收容人拒絕收受,應
          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3.其他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之物品,禁止寄送。
(三)辦理流程暨檢查注意事項:
      1.家屬寄送物品時,應詳填家屬自行送入物品登記單(以下簡稱送
        物單)之物品名稱及數量、物品來源、收容人單位編號姓名住址
        及與收容人關係等。並將接見號碼單、送物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一併遞交承辦人員核對查驗。
      2.禁止接見被告家屬寄送物品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禁見送物單
        一併遞送核對查驗(禁見家屬應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於送物單上,
        並簽名或蓋章)。
      3.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禁見被告註明禁
        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
        行製作。
      4.經核對各項規定符合後,將送入物品交物檢室。物檢室應詳加檢
        查,並填載物檢登記簿陳核。檢查完畢後將送入物品送至中央台
        交收容人點收,並於送物單簽名捺印。
      5.送入飲食物品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給予收容人時,應當場退還
        寄物人。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測器、剪刀、菜刀、叉子、
        鐵鎚等為輔助工具,寢具衣物類必要時應浸水檢查。
      6.送入飲食物品除由物檢室檢查外,場舍主管、教區科員應加以複
        檢,中央台科員與主任每日亦應不定時進行抽檢,並設簿登記檢
        查之情形。
      7.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藥物名稱及數量,應備
        冊登記,符合規定者交給收容人簽收,由場舍主管監督服用;不
        符合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8.送入書籍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先由教化科檢查書籍內
        容,符合規定者交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複檢後發給收容人,不符
        合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9.物檢室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提供家屬同步觀看飲食物品之檢查過
        程。家屬對於寄入飲食物品之規定有所疑義者,得向政風室反應
        ,並由政風室協助處理。
     10.飲食物品檢查過程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
        或依監務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
        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11.與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2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
        「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
          入海鮮類。
     (4)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例如:鼠肉、狗肉、蛇肉等。
     (5)茶葉。
     (6)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例如鹽、糖、調味
          粉、沖泡式飲品、湯類、勾芡類食物、咖哩、飲料、冰品等。
     (7)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9)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3.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4.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例如
        :米製品(肉粽、飯糰、春捲等)、麵製品(包子、燒餅、餃子
        等)、火鍋餃類等加工食品或泡麵、餅乾、蛋糕等食物。
(二)送入物品:
      1.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被、毯、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不得內含金屬零件)等
          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3)收容人所需衣物。內衣褲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休閒服每次以一
          套為限。
     (4)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衛生紙二包。
     (5)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
     (6)收容人所需服用之藥物。
      2.送入之必需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
          類、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索、金錢、貴重物品
          或任何非法物品等。
     (2)送入之衣物不得有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
     (3)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
          書面申請,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4)寄入眼鏡之鏡片需為塑膠安全鏡片,顏色以透明色為限,不准
          寄入變色鏡片,且鏡架不得為金屬材質。
     (5)寄入之圖書雜誌,如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被告羈押之
          目的者,不許送入。
     (6)寄入藥物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三個月內申請送入外,
          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二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寄入藥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醫師處方籤,並填寫
          本監之寄入藥物保證書。
     (7)寄入金錢應出示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若收容人拒絕收受,應
          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3.其他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之物品,禁止寄送。
(三)辦理流程暨檢查注意事項:
      1.家屬寄送物品時,應詳填家屬自行送入物品登記單(以下簡稱送
        物單)之物品名稱及數量、物品來源、收容人單位編號姓名住址
        及與收容人關係等。並將接見號碼單、送物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一併遞交承辦人員核對查驗。
      2.禁止接見被告家屬寄送物品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禁見送物單
        一併遞送核對查驗(禁見家屬應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於送物單上,
        並簽名或蓋章)。
      3.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禁見被告註明禁
        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
        行製作。
      4.經核對各項規定符合後,將送入物品交物檢室。物檢室應詳加檢
        查,並填載物檢登記簿陳核。檢查完畢後將送入物品送至中央台
        交收容人點收,並於送物單簽名捺印。
      5.送入飲食物品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給予收容人時,應當場退還
        寄物人。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測器、剪刀、菜刀、叉子、
        鐵鎚等為輔助工具,寢具衣物類必要時應浸水檢查。
      6.送入飲食物品除由物檢室檢查外,場舍主管、教區科員應加以複
        檢,中央台科員與主任每日亦應不定時進行抽檢,並設簿登記檢
        查之情形。
      7.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藥物名稱及數量,應備
        冊登記,符合規定者交給收容人簽收,由場舍主管監督服用;不
        符合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8.送入書籍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先由教化科檢查書籍內
        容,符合規定者交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複檢後發給收容人,不符
        合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9.物檢室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提供家屬同步觀看飲食物品之檢查過
        程。家屬對於寄入飲食物品之規定有所疑義者,得向政風室反應
        ,並由政風室協助處理。
     10.飲食物品檢查過程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
        或依監務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
        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11.與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2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
        「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
          入海鮮類。
     (4)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例如:鼠肉、狗肉、蛇肉等。
     (5)茶葉。
     (6)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例如鹽、糖、調味
          粉、肉鬆、魚鬆、沖泡式飲品、湯類、芶芡類食物、咖哩、飲
          料、冰品等。
     (7)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9)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3.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4.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例如
        :米製品(肉粽、飯糰、春捲等)、麵製品(包子、燒餅、餃子
        等)、火鍋餃類等加工食品或泡麵、餅乾、蛋糕等食物。
(二)送入物品:
      1.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被、毯、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不得內含金屬零件)等
          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3)收容人所需衣物。內衣褲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休閒服每次以一
          套為限。
     (4)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衛生紙二包。
     (5)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
     (6)收容人所需服用之藥物。
      2.送入之必需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類
          、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索、金錢、貴重物品或
          任何非法物品等。
     (2)監內穿著衣物不得有紐釦、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
          。
     (3)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
          面申請,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4)寄入眼鏡之鏡片需為塑膠安全鏡片,顏色以透明色為限,不准
          寄入變色鏡片,且鏡架不得為金屬材質。
     (5)寄入之圖書雜誌,如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被告羈押之
          目的者,不許送入。
     (6)寄入藥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師處方籤,並填寫本
          監之寄入藥物保證書。
     (7)寄入金錢應出示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若收容人拒絕收受,應
          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3.禁止接見被告不准收受有關新聞報導之書報及刊物。
      4.其他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之物品,禁止寄送。
(三)辦理流程暨檢查注意事項:
      1.家屬寄送物品時,應詳填家屬自行送入物品登記單(以下簡稱送
        物單)之物品名稱及數量、物品來源、收容人單位編號姓名住址
        及與收容人關係等。並將接見號碼單、送物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一併遞交承辦人員核對查驗。
      2.禁止接見被告家屬寄送物品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禁見送物單
        一併遞送核對查驗(禁見家屬應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於送物單上,
        並簽名或蓋章)。
      3.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禁見被告註明禁
        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
        行製作。
      4.經核對各項規定符合後,將送入物品交物檢室。物檢室應詳加檢
        查,並填載物檢登記簿陳核。檢查完畢後將送入物品送至中央台
        交收容人點收,並於送物單簽名捺印。
      5.送入飲食物品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給予收容人時,應當場退還
        寄物人。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測器、剪刀、菜刀、叉子、
        鐵鎚等為輔助工具,寢具衣物類必要時應浸水檢查。
      6.送入飲食物品除由物檢室檢查外,場舍主管、教區科員應加以複
        檢,中央台科員與主任每日亦應不定時進行抽檢,並設簿登記檢
        查之情形。
      7.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藥物名稱及數量,應備
        冊登記,符合規定者交給收容人簽收,由場舍主管監督服用;不
        符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8.送入書籍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先由教化科檢查書籍內
        容,符合規定者交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複檢後發給收容人,不符
        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9.物檢室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提供家屬同步觀看飲食物品之檢查過
        程。家屬對於寄入飲食物品之規定有所疑義者,得向政風室反應
        ,並由政風室協助處理。
     10.飲食物品檢查過程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
        或依監務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
        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11.與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2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
        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
        「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
          入海鮮類。
     (4)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例如:鼠肉、狗肉、蛇肉等。
     (5)茶葉。
     (6)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例如鹽、糖、調味
          粉、肉鬆、魚鬆、沖泡式飲品、湯類、芶芡類食物、咖哩、飲
          料、冰品等。
     (7)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9)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
      3.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4.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例如
        :米製品(肉粽、飯糰、春捲等)、麵製品(包子、燒餅、餃子
        等)、火鍋餃類等加工食品或泡麵、餅乾、蛋糕等食物。
(二)送入物品:
      1.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被、毯、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不得內含金屬零件)等
          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
     (3)收容人所需衣物。內衣褲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休閒服每次以
          1 套為限。
     (4)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衛生紙 2  包。
     (5)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
     (6)收容人所需服用之藥物。
      2.送入之必需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類
          、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索、金錢、貴重物品或
          任何非法物品等。
     (2)監內穿著衣物不得有紐釦、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
          。
     (3)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
          面申請,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4)寄入眼鏡之鏡片需為塑膠安全鏡片,顏色以透明色為限,不准
          寄入變色鏡片,且鏡架不得為金屬材質。
     (5)寄入之圖書雜誌,如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被告羈押之
          目的者,不許送入。
     (6)寄入藥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師處方籤,並填寫本
          監之寄入藥物保證書。
     (7)寄入金錢應出示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若收容人拒絕收受,應
          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3.禁止接見被告不准收受有關新聞報導之書報及刊物。
      4.其他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之物品,禁止寄送。
(三)辦理流程暨檢查注意事項:
      1.家屬寄送物品時,應詳填家屬自行送入物品登記單(以下簡稱送
        物單)之物品名稱及數量、物品來源、收容人單位編號姓名住址
        及與收容人關係等。並將接見號碼單、送物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一併遞交承辦人員核對查驗。
      2.禁止接見被告家屬寄送物品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禁見送物單
        一併遞送核對查驗(禁見家屬應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於送物單上,
        並簽名或蓋章)。
      3.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禁見被告註明禁
        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
        行製作。
      4.經核對各項規定符合後,將送入物品交物檢室。物檢室應詳加檢
        查,並填載物檢登記簿陳核。檢查完畢後將送入物品送至中央台
        交收容人點收,並於送物單簽名捺印。
      5.送入飲食物品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給予收容人時,應當場退還
        寄物人。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測器、剪刀、菜刀、叉子、
        鐵鎚等為輔助工具,寢具衣物類必要時應浸水檢查。
      6.送入飲食物品除由物檢室檢查外,場舍主管、教區科員應加以複
        檢,中央台科員與主任每日亦應不定時進行抽檢,並設簿登記檢
        查之情形。
      7.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藥物名稱及數量,應備
        冊登記,符合規定者交給收容人簽收,由場舍主管監督服用;不
        符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8.送入書籍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先由教化科檢查書籍內
        容,符合規定者交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複檢後發給收容人,不符
        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9.物檢室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提供家屬同步觀看飲食物品之檢查過
        程。家屬對於寄入飲食物品之規定有所疑義者,得向政風室反應
        ,並由政風室協助處理。
     10.飲食物品檢查過程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
        或依監務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
        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11.與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12.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2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
        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
        「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2)未經煮熟之飲食。例如涼拌類食品、醃漬類食品等。
     (3)易腐壞之飲食。例如生魚片、沙拉、優格等,且夏季應避免寄
          入海鮮類。
     (4)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例如:鼠肉、狗肉、蛇肉等。
     (5)茶葉。
     (6)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例如鹽、糖、調味
          粉、肉鬆、魚鬆、沖泡式飲品、湯類、芶芡類食物、咖哩、飲
          料、冰品等。
     (7)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8)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9)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10)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3.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4.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例如
        :米製品(肉粽、飯糰、春捲等)、麵製品(包子、燒餅、餃子
        等)、火鍋餃類等加工食品或泡麵、餅乾、蛋糕等食物。
(二)送入物品:
      1.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1)被、毯、床單及枕頭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
          ,准再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襪子、毛巾及筆(不得內含金屬零件)等
          ,每次各以 3  件為限。
     (3)收容人所需衣物。內衣褲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休閒服每次以
          1 套為限。
     (4)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衛生紙 2  包。
     (5)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
     (6)收容人所需服用之藥物。
      2.送入之必需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類
          、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索、金錢、貴重物品或
          任何非法物品等。
     (2)監內穿著衣物不得有紐釦、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
          。
     (3)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孩童使用之奶粉或尿布等
          )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
          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4)寄入眼鏡之鏡片需為塑膠安全鏡片,顏色以透明色為限,不准
          寄入變色鏡片,且鏡架不得為金屬材質。
     (5)寄入之圖書雜誌,如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被告羈押之
          目的者,不許送入。
     (6)寄入藥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師處方籤,並填寫本
          監之寄入藥物保證書。
     (7)寄入金錢應出示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若收容人拒絕收受,應
          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之。
      3.禁止接見被告不准收受有關新聞報導之書報及刊物。
      4.其他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之物品,禁止寄送。
(三)辦理流程暨檢查注意事項:
      1.家屬寄送物品時,應詳填家屬自行送入物品登記單(以下簡稱送
        物單)之物品名稱及數量、物品來源、收容人單位編號姓名住址
        及與收容人關係等。並將接見號碼單、送物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一併遞交承辦人員核對查驗。
      2.禁止接見被告家屬寄送物品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禁見送物單
        一併遞送核對查驗(禁見家屬應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於送物單上,
        並簽名或蓋章)。
      3.送入之飲食,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禁見被告註明禁
        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
        行製作。
      4.經核對各項規定符合後,將送入物品交物檢室。物檢室應詳加檢
        查,並填載物檢登記簿陳核。檢查完畢後將送入物品送至中央台
        交收容人點收,並於送物單簽名捺印。
      5.送入飲食物品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給予收容人時,應當場退還
        寄物人。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測器、剪刀、菜刀、叉子、
        鐵鎚等為輔助工具,寢具衣物類必要時應浸水檢查。
      6.送入飲食物品除由物檢室檢查外,場舍主管、教區科員應加以複
        檢,中央台科員與主任每日亦應不定時進行抽檢,並設簿登記檢
        查之情形。
      7.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藥物名稱及數量,應備
        冊登記,符合規定者交給收容人簽收,由場舍主管監督服用;不
        符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8.送入書籍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先由教化科檢查書籍內
        容,符合規定者交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複檢後發給收容人,不符
        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9.物檢室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提供家屬同步觀看飲食物品之檢查過
        程。家屬對於寄入飲食物品之規定有所疑義者,得向政風室反應
        ,並由政風室協助處理。
     10.飲食物品檢查過程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
        或依監務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
        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11.與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得準用本注意事項。
     12.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