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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4
四、實施方式:
(一)飲食類:
      1.送與收容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
        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3.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
        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4.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湯汁並以透明塑膠袋另裝,
          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
          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9)水果類: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為秉持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亦比照
        辦理);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
        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
     (2)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
          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
     (3)以包裹寄入者,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以供辯識(無黏貼
          明細單者即予退回)。
     (4)該包裹於收受人目視下拆封核對明細項目、檢查無訛,即發予
          收容人捺印簽收。
     (5)於接見時送入者,應將明細單與物品一併送入。經核對物品與
          明細單所列相符,檢查無異狀後送交收容人簽收。
     (6)寄入物品如與明細單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
          ,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
          )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 3  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
        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編號、姓名
        ,轉交輔導科檢查、核章後,發送收容人簽收。
(四)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請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
      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依法予沒入或廢棄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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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飲食類:
      1.送與收容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
        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3.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
        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4.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湯汁並以透明塑膠袋另裝,
          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
          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9)水果類: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
        之必需物品(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為秉持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亦比照
        辦理);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
        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
     (2)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
          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
     (3)以包裹寄入者,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以供辯識(無黏貼
          明細單者即予退回)。
     (4)該包裹於收受人目視下拆封核對明細項目、檢查無訛,即發予
          收容人捺印簽收。
     (5)於接見時送入者,應將明細單與物品一併送入。經核對物品與
          明細單所列相符,檢查無異狀後送交收容人簽收。
     (6)寄入物品如與明細單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
          ,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
          )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 3  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
        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編號、姓名
        ,轉交輔導科檢查、核章後,發送收容人簽收。
(四)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請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
      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依法予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