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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寄(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2
二、寄入對象以符合且已登記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則以家屬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併寄入者為限;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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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入對象以符合且已登記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則以家屬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併寄入者為限;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