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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9
九、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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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