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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8
八、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者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
    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
    廢棄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8
八、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者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
    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
    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