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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7
七、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若有夾帶(藏)、參雜違禁品者,依相
    關規定處置;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7
七、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若有夾帶(藏)、參雜違禁品者,依相
    關規定處置;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