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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藥物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處方簽),會知衛生科同意陳所長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
    送包裹方式寄入,經醫師檢查合格後發給。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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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送)入藥物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處方簽),會知衛生科同意陳所長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
    送包裹方式寄入,經醫師檢查合格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