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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梅子粉、胡椒粉、辣椒粉…等
        )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送入者自行填具申請書,詳實記載送入者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來源
      ,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誤後,始准予送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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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梅子粉、胡椒粉、辣椒粉…等
        )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送入者自行填具申請書,詳實記載送入者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來源
      ,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誤後,始准予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