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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71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及法務
    部 99.10.1  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71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及法務
    部 99.10.1  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