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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4
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相關規定提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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