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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6
六、戒治所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所時,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遴選
    移所之受戒治人:
(一)入所已完成新收調查者。
(二)戒治處遇尚未進至社會適應期者。
(三)無罹患重病、痼疾或精神、心理異常者。
(四)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