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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4
四、本署對戒治所函報初核合格之移所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核准移所:
(一)合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收容標準之規定者。
(二)申請移入之戒治所未嚴重超額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