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9
九、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9
九、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