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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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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