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5
五、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向本所提出申請核准後,本所將以電話回復通知
    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遇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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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向本所提出申請核准後,本所將以電話回復通知
    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遇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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