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因故於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預約接見逾 3 次者,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因故於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預約接見逾 3 次者,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