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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
七、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接見登記。如因
    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
    ,以電話通知本所取消。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7
七、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接見登記。如因
    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
    ,以電話通知本所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