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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6
六、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10 分鐘,持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戒護科應預先將收容人提帶至接見處所候
    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6
六、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10 分鐘,持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戒護科應預先將收容人提帶至接見處所候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