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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5
五、預約接見經審查核准後,由本所承辦單位以電話回覆申請人接見時間
    及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5
五、預約接見經審查核准後,由本所承辦單位以電話回覆申請人接見時間
    及日期。